食品安全 風險交流需法律支持
摘要: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過程中還存在一個明顯的認知誤區(qū)。很多人以為風險交流就是簡單地告訴消費者或公眾某種食品是否安全。
風險交流作為食品安全風險分析的三大組成部分(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和風險交流)之一,是指在食品安全科學管理者、生產者、消費者感興趣的團體之間進行風險評估的結果、管理決策基礎意見和見解傳遞的過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高度敏感,涉及人群廣泛,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也十分復雜,食品安全的風險交流在食品安全控制和事件處理過程中十分重要和必要。
食品安全的風險交流是在風險評估、風險管理之后,才受到學者和管理者關注的新問題。這個概念始于20世紀70年代,得到國際公認始于20世紀90年代。因此,風險交流的理論體系、技術方法、法律規(guī)范等正處于發(fā)展階段,社會上對其認知存在一些誤區(qū)。
目前,食品安全的風險交流在我國缺少法律地位和規(guī)范指導。
我國《食品安全法》指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第十三條)。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tǒng)一公布制度(第八十二條)。
這些涉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法律規(guī)定,并未提及“風險分析”原則,自然也不可能提及“風險交流”。此外,《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未對風險交流做出較全面的解釋或說明。
缺少法規(guī)的支持和明確的法律定位,社會上對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認知很難建立。很多人把風險交流理解為風險管理,或簡單地把風險交流理解為法規(guī)宣傳或輿論控制。風險交流的行政職責模糊,食品安全管理和各參與方在風險交流中的角色和責任還有待細化和明確,特別需要法規(guī)來規(guī)范和引導。
食品安全風險交流過程中還存在一個明顯的認知誤區(qū)。很多人以為風險交流就是簡單地告訴消費者或公眾某種食品是否安全。但其實消費者希望了解的是作出這種決策的全部過程。某種食品安全與否以及為何安全或不安全,作出這種決策的科學依據和過程的透明度,是提升風險交流效果的基礎。
過程透明、依據科學和多方參與的風險交流,可以使消費者更加信任風險分析的結果,提高對風險管理部門的信任度。而且,對風險評估結果的決策過程和依據的理解,可以使消費者或利益相關方更好地遵守官方對食品安全事件做出的管理措施或處理意見,在食品安全危機中有更好的反應。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官方投入或實踐,與消費者的滿意度不成比例。因此,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在國家層面上需要制定戰(zhàn)略或指南,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管理者或從業(yè)人員還需要專門的理論和技能訓練,食品企業(yè)從業(yè)人員要有參與風險交流的熱情和能力,消費者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認知水平和接受能力也需要逐步提高。
從風險交流的技術和管理的角度來看,國際上非常重視以科學為依據的理性認識(風險認知)和以感受為基礎的自我反應(風險感知)以及二者之間關系的研究。從事食品安全研究的專家和消費者之間,對同一食品安全事件的反應或認識,有許多不同或較大距離,這些不同或距離被稱為真空地帶。不理解這些不同或不去縮小這種距離,就會影響到風險交流的效果。其實,風險交流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縮小這一距離。
就專家而言,他們有一定的專業(yè)背景,有自己的(主動型)認知能力,對風險的判斷大都依據科學事實或研究結果;交流的重點集中于導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物是什么,導致危害的可能性有多大,以及那些危害的潛在風險是否清楚等。而消費者參與風險交流可能是基于自己的感受(被動型),或對媒體信息的直觀反應。他們對風險大小的判斷,主要基于事件的重要性、對自身健康影響的大小。
因此,專家和消費者之間難免存在較大的距離。這種距離是專家與消費者就某一食品安全事件發(fā)生沖突的根源。要縮小專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距離,減少風險交流的真空地帶,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